交通運輸部修訂印發三個公路領域規范性文件

根據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交公路發〔2011〕685號)作如下修訂: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規定的,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責令改正以及罰款等處罰。

根據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試行)》(交公路發〔2009〕733號)作如下修訂:
第二十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人和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公路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臺賬,及時、客觀、公正地對公路施工企業進行信用評價,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設置市場壁壘,—經發現,將在全國通報批評。
修訂后:
第二十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人和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公路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臺賬,及時、客觀、公正地對公路施工企業進行信用評價,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設置市場壁壘。

根據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交公路發〔2009〕731號)作如下修訂:
第二十九條 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動態管理中,發現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的人員、業績等指標低于相關資質、資格標準要求的,應對該單位提出整改預警,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限制投標的措施,直至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
根據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公路工程施工分包管理辦法》(交公路發〔2011〕685號)作如下修訂:
第二十三條 發包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違反本辦法有關條款規定的,法律、法規對處罰機關和處罰方式有相關規定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規定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給予通報批評、警告、責令改正以及罰款等處罰。

根據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公路施工企業信用評價規則(試行)》(交公路發〔2009〕733號)作如下修訂:
第二十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人和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公路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臺賬,及時、客觀、公正地對公路施工企業進行信用評價,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設置市場壁壘,—經發現,將在全國通報批評。
修訂后:
第二十條 公路建設項目的招標人和項目法人應當建立公路施工企業信用管理臺賬,及時、客觀、公正地對公路施工企業進行信用評價,不得徇私舞弊,不得設置市場壁壘。

根據新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有關規定,交通運輸部決定對《公路建設市場信用信息管理辦法(試行)》(交公路發〔2009〕731號)作如下修訂:
第二十九條 省級及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動態管理中,發現勘察、設計、施工、監理、試驗檢測等單位的人員、業績等指標低于相關資質、資格標準要求的,應對該單位提出整改預警,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采取限制投標的措施,直至依法降低其資質等級。
